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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5-12 16:32:41 | 来源:人文资讯中心 | 编辑:资讯中心 | 点击数:2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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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范围与规模
第三章 学院领导机构
第四章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第六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章 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与收益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为正规赌平台网址-最安全网赌网站(以下称学院)。
第二条 为使学院规范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与贵州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合作办学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院是依托贵州民族大学按民办机制举办的高等院校本科性质的独立学院。本院的合作举办者是贵州民族大学(以下称学校)和贵州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称鹏程企业)。
第四条 学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立足贵州,面向国内相关省份,面向未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和复合型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 本院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学院接受他们的业务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院校址: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为第一校区;贵州省高校聚集区内的东南面(花溪党武翁岗)为第二校区。
第七条 学院由贵州民族大学、鹏程企业联合举办。贵州民族大学以办学资格、办学能力、办学品牌与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合作;人文科技学院校园及设备等建设全部由鹏程企业以货币或实物资产投资。双方合作举办人文科技学院,按办学协议要求,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二章 办学范围与规模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批准,有权举办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一、学院是经贵州省政府(黔府函[2001]252号)批准、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9号)确认的新机制独立学院,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学院按照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办学规定,采用新的办学模式,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的学校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院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学院的招生对象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学院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在职培训。
第十条 学院每年招生1500人左右,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为准。到2015年,学院在校生规模在7000人左右。
第三章 学院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合作双方派员组成。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鹏程企业推举,董事会确认;副董事长1人,由贵州民族大学推举,董事会确认。董事3人中,贵州民族大学推举1人;鹏程企业推举2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师资建设规划;
二、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并决定副院长以上职务的报酬;
三、决定学院的投资数额和投资时限方案;
四、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
五、制定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决定学院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议定投资的合理回报;
八、修改学院章程;
九、研究学院合并、变更、增加合编辑及解散的方案;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2次。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外出等原因不便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秘书2人,由贵州民族大学和鹏程企业各出一人。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议,没有表决权。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在未形成最终决议前,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追认须有文字依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对每次所议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另形成正式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纪要的存档原件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纪要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为防止学院领导滥用职权,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合作双方推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由贵州民族大学选派2人,由鹏程企业选派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鹏程企业派员担任;副主席1人,由贵州民族大学派员担任。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或检查学院的教育方针和财务等;
二、对董事、院长、副院长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贵州民族大学推举,董事会选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专职院长一名、专职副院长三至四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行政工作、后勤工作等。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由鹏程企业提名;分管教学和学生的副院长在贵州民族大学派出的教师中提名。
第二十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的各项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依法办学。院长是董事会成员,参与董事会决策,向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向董事会提出副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建议。
三、组织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师资建设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四、提出学院各学年的财务预算,组织实施经董事会通过的财务预算,按自然年度或学年度向董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五、拟订学院管理机构及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各系部室负责人及其以下教职员。
六、管理学院行政事务,承担管理责任。
七、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八、实行董事会决议,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分管各部门工作。院长因外出等原因不便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聘连任。除后勤副院长外,院长、副院长必须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副院长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每年年终须向学院董事会和全体职员述职并接受书面信任考评。考评办法另定。
第二十九条 人文科技学院设置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学校党委领导。学院的党委书记,由贵州民族大学党委推荐,由人文科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按“中组发(2000)7号”文件精神,人文科技学院党委书记应是监事会成员。学院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副书记也可由中共党员的副院长经选举兼任。学院党委委员,或由学校党委任命;或由学校党委提名,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正规赌平台网址-最安全网赌网站党委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学院各系设置党的总支委员会。
学院设置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本院工会和团委在人文科技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校工会的引导下按照自身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院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授权院长行使相关法定代表人职权。
法人代表的变更,必须经过合作双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法定程序上,对外代表学院;
二、提议或主持召开董事会议;
三、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法定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精简、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政工部、科研部、保卫部、财务部、后勤服务部(或服务企业)、图书馆等机构。
学院根据专业学科建设需要,设置相关教学系及公共教学部。
各系部室负责人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室负责人均实行一长制。各系根据学生规模聘任秘书和学生辅导员协助系主任进行教务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门根据学院制订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抓好部门的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教务部科研部部长、各系主任、专家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院工会主席、教授代表、职工代表、院团委书记、学生代表组成。院务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文科技学院院务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为学院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在院长和书记领导下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二、制订或修订学院规章制度;
三、根据院长决定,组织各种会议;
四、起草学院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五、使用并保管学院印章、法定代表人及院长印鉴;
六、建立和健全文书档案和工作管理制度,管理文书档案;
七、负责学院的行政协调工作;
八、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学院人事工资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规模制订各系部室的编制计划;依据劳动法规定完善聘任制度;建立和健全人事档案制度并管理人事档案;
二、根据董事会和院长的决定任免干部;
三、根据人事管理办法,对各系部室所聘干部定期进行考核;
四、根据工资管理办法,对学院人员的工资报酬进行管理;
五、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人事工作。
第三十九条 政工部是学院政治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党委要求,草拟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党建规划;
二、负责学院的舆论宣传工作;
三、做好学院的统战工作;
四、做好学院关工委的协调工作;
五、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政治工作。
第四十条 保卫部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及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学院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
二、做好学院安全稳定的日常工作,制订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三、负责对学院保安人员、宿管人员的引导与管理。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师生的户籍管理。
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安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后勤部是为教学服务的保障机构,其职责为:
一、 完善竞争机制,做好后勤服务,满足学院师生的生活需求;
二、 健全后勤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 拟订后勤工作计划,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为教育和教学服务;
四、 负责学院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等后勤管理;
五、 按学院、各系各部门的要求配置物质资源和服务资源,管理好学院物质;
六、 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后勤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职责:
一、 建立健全学院图书管理和借阅制度;
二、 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建设,提出图书设备购置计划;
三、 管理好学院各类图书;
四、 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提供良好的图书信息服务;
五、 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图书工作。
第七章 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教务管理在院长的领导下和学校教务处的引导下,由人文科技学院教务部具体实施,其职责为:
一、提出专业设置及专业调整计划;
二、根据办学宗旨、专业设置引导各系制订教学大纲、培养方案;
三、提出教师聘任方案,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教师聘任制度,对各系聘任任课教师进行质量把关;
四、制定教学秩序管理办法,检查各系培养方案、各项教学基本文件的制订、教学进度的实施情况,协助教学督导组督导学院教学质量;
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组织各类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纪律,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做好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做好相关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
六、对学院教学设备购置提出建议和要求,管理好各种教学设备;
七、按照专业设置和教学需要征订教材;
八、制定教学奖惩条例,报院董事会或院长批准后实施;
九、完成院长安排的其他教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主任在院长领导下和教务部的引导下开展工作,系主任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系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提出本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三、提出本系师资建设规划;
四、提出本系各学期所聘请的师资人员,并对所聘教师进行业务考评和监督;
五、根据教育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严抓教学环节,把握教学进度,保证教学质量。
六、负责本系的学生管理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引导工作;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本系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院的学生事务管理。其基本职责为:
一、 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提出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划;
二、 提出聘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方案,制定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职责,并考核、检查落实;
三、 制定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 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和纪律管理,引导学生的党团工作;
五、 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学生活动;
六、 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和各种奖惩;
七、 开展学生毕业就业引导工作;
八、 制定招生计划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引导,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九、 完成院长安排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与收益原则
第四十六条 合作双方共同办学形成的资产属学院所有。学院对资产的管理要切实做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贵州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对学校建设的投入;
二、在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服务的学费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接受捐赠;
五、科研课题经费;
六、相关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办学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学院。办学收益首先考虑保障人文科技学院可持续发展需要,然后才能考虑投资的合理回报。合作双方按协议约定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学院财务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严格实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制订财务规章制度,提出学院年度或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定期向院长呈报财务报表;
四、接受学院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五、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
六、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保管好学院财务档案;
八、建立健全学院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物资账,管好学院资产账;
九、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十、完成院长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学院本章程重大问题的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本章程一般问题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本条指的重大问题,是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变更,学院院长变动,投资方变更,回报和收益原则变更,学院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等。
本条指的一般问题,是董事会、监事会个别成员变动,根据需要增加或缩减投资规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第五十一条 修改学院本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由于客观原因或约定需要注销和合并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合作双方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学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引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在校生的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经贵州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和贵州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合作双方共同认可的中间部门见证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7日学院董事会修订表决通过生效。董事会于2008年4月25日,根据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于2011年9月又根据《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贵州省教育厅“黔教计发[2010]290号”关于我院2015年在校生规模的意见,及本部更名后和需要办理名称变更时再行修订,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归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报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修订